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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5-10
  • 点击率:



榆政人社发〔2017〕827号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榆   林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

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和加强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3号)、《榆林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财社发〔2017〕83号),我们制定了《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

 

 


 

 

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

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和加强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3号)、《榆林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财社发〔2017〕8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孵化基地主要面向拟创业劳动者和创办初期的市场主体,返乡园区主要面向各类返乡人员和本地农民已创办的市场主体,落实有关创业就业政策,开展创业服务,扶持创业创新。

第三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建设、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以“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第二章  条件资质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孵化基地

1.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为独立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

2.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3.运营状况良好,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30%以上,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以及系统规范的循环孵化方案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4.有相应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提供创业资助,以及经营场地、水电暖、物业管理费用减免等具体的资金优惠政策,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5.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申请扶持资金,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事务代理、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二)返乡园区

1.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

2.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厂房或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有必备的生产、流通、安全、通讯、生活等基本配套设施;

3.具有孵化功能,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20%以上,能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开业指导、协助创业贷款支持、创业培训和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企业评估准入退出、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5.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相关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期限

    第五条  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

1.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拟创业者应制定了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3.接受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二)入驻返乡园区的创业实体

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3.入驻实体原则上为返乡农民工、返乡大学生、返乡退役军人和本地农民所创办,接受返乡园区统一管理,并与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第六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予以孵化和帮扶的时间应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可优先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孵化或帮扶的时间可延长1年。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市人社局、财政局按照“坚持标准,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重在成效”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县市区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报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请表》(附件1),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介绍;

(二)证明申报主体或其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主体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申报返乡创业园区的还应提供相应审批手续;

(三)申报主体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3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情况证明材料;

(四)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复印件,以及循环孵化方案或准入退出机制说明材料;

(五)创业孵化或创业扶持方案、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的优惠政策汇总,以及书面创业孵化协议或创业扶持协议范本;

(六)在孵或享受扶持政策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2)。

第十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社部门主要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启动评估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单位,应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资料初审。人社部门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申报资料的初次审核,并根据申报资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实地考察评估对象。

(三)实地评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创业指导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四)公示认定。对达到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拟认定对象,由人社部门经会议研究后,在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市级授予“榆林市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牌匾,县(市、区)级授予“XX县(市)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或“榆林市XX区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牌匾。其中行政区划的YY可设定为运营管理机构或高校名称,也可为突显基地行业特色或孵化对象的字号。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并符合《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3号)所列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要求,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推荐上报省人社厅。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日常运营管理。人社部门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其施行分级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并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绩效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依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经绩效评估,未达到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质。

(一)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违法违规经营,或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被扶持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或返乡园区入驻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第六章  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经绩效评估,达到标准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保留资质,并按照谁认定,谁补贴的原则,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落实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给予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补贴资金应依据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实际效果核算。其中,孵化基地按照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孵化活动结束后,创业实体依法取得登记注册证书,并能正常运营6个月的视为孵化成功)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并依据孵化成功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两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返乡园区按照每存活1个创业实体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并依据存活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两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补贴标准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补贴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补贴3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十八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第十九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补贴资金的申请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在绩效评估工作结束后,即可向同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表(附件3);

(二)孵化成功或继续存活创业实体,以及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5);

(三)工商(或税务、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或继续存活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为:市场主体年报记录、纳税单据并显示盈利、社会保险缴纳单据之一);

(四)吸纳就业人员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市场主体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据的复印件;

(五)成功创业和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补贴申请由同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并根据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落实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拨付汇总表》(附件6)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由市人社局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补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取消资质,收回授牌和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印发<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15〕58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认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

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请表

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有效证照登记注册名称)

登记注册机关


机构代码


机构性质

□事业   □企业  

□非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手机


邮箱


与场地提供方

关系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服务团队人数

           人

□永久□    

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县(区)   街道(乡镇)    

启用时间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运营负责人


职务


手机


场地使用情况

占地面积

孵化(扶持)创业实体情况

累计孵化

       个

建筑面积

平米

在孵实体

        个

可提供

孵化面积

平米

孵化成功

        个

已使用面积

平米

成功率

        %

在孵面积占比

%

带动就业

        人

运营管理机构申报创业

孵化项目类型

人社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创业孵化基地

□返乡创业园区

 

(运营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在孵(享受扶持政策)创业实体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创业实体或

项目名称

类别

登记注
  册时间

机构代码

运营
  负责人

手机

主要经营范围

上年营业收入(万元)

带动就
  业人数

入孵时间

协议孵化期限

















































累计孵化创业

实体个数

普通劳动力

贫困劳动力

合计

累计带动就业人数

普通劳动力

贫困劳动力

合计




















说明:1.类别包括:创业项目、个体工商户、公司制企业。

      2.创业项目不填“登记注册时间”、“机构代码”和“上年营业收入”。


 

附件3

××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表

××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报

运营管理机构

(盖章)

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核算当期新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

实体个数

贫困劳动力成功创办的实体


普通劳动力成功创办的实体


合计


核算当期带动

就业人数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吸纳普通劳动力就业


合计


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绩效审定和补贴核算

核算指标

核定数量

补贴标准(元)

核算金额(万元)

贫困劳动力成功创办的实体




普通劳动力成功创办的实体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吸纳普通劳动力就业




合计


予以拨付金额


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孵化活动(创业扶持)结束后,创业实体依法取得登记注册证书,并能正常运营6个月的视为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带动就业人数是指: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新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的总和。


 

附件4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创业实体名称

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产业类型或经营范围

运营负责人

手机

入孵时间

出孵时间

吸纳就

业人数

备注














































































说明:1.类别包括:个体工商户、公司制企业,以及工商部门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类别。

2.创业实体运营负责人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标注。     


附件5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运营管理机构或

创业实体名称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常用联系方式

(手机)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身份

1

1









2








3








4

2









5








6






























说明:1.吸纳创实体名称应为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的名称。

      2.身份包括: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以及其他。

附件6

××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拨付汇总表

序号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万元)

小计

(万元)

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个)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吸纳就业(人)

贫困劳动力创办

普通劳动力创办

贫困劳动力

普通劳动力

数量

补贴

标准

补贴

金额

数量

补贴

标准

补贴

金额

数量

补贴

标准

补贴

金额

数量

补贴

标准

补贴

金额





























































拨付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

万元

拨付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占当地创业补助资金比例

%

同级人社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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